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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11-10 14:58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高校、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强化安全基础建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8月4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安全标准化

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强化学校安全基础建设,推动学校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要求,持续深化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平安校园创建,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开展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场推进会精神,以及省委书记尤权、省长苏树林等省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用改革创新的措施办法,加强学校安全基础建设,推进学校安全科学管理,提升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水平,促进全省学校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坚持全面覆盖,分类指导的原则,围绕“一级抓巩固、二、三级抓提升”的工作思路,扎实开展学校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到2016年底,全省学校安全主体责任更加明确,教育管理标准体系更加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师生安全素养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明显提升,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标准化建设应达标的学校幼儿园全部评审达标。其中,2014年底评审达标率不低于15%、2015年底不低于65%、2016年全部达标。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对于夯实学校安全工作基础,提高学校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具有现实意义。各地各校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省、厅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部门、各个岗位和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安全标准化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列出时间表和线路图,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机构、责任、人员和经费,健全完善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和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在确保质量、严格标准、提升水平上下功夫,花气力、出成效。要将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综治安全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提高其在责任制考评和绩效考核中的权重。

(三)严格标准,规范考评。认真按照本方案和《福建省学校安全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评定标准》,扎实做好考评验收工作。凡过去已被评为安全标准化一级,且工作未滑坡、标准未降低的学校主要应抓好巩固提高工作,可继续申报一级安全标准化学校;被评为安全标准化二、三级的学校应按新《标准》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实现向更高的标准升级达标;新建或未达标的学校应认真对照新《标准》,积极创造条件达标。学校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所评定的分数、反映的情况和数据要客观实在、真实可信,自评合格的方可向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学校需填报《福建省学校安全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评定申报表》和自查、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式3份)。教育主管部门的考评验收原则上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与学校综治安全目标责任制和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同步实施。经考评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等级的学校,由组织实施的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认定,省属学校(独立学院)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市属学校(含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高校)由设区市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县属学校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强化监管,激励引导。建立对学校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的分类监管机制,结合日常安全检查、考核等工作,重点加强对达标等级低和未达标学校的指导和监管。对安全管理工作滑坡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学校,要及时降低或撤销达标等级,并督促落实整改,重新评审确认等级。要加强跟踪管理,效能督查,巩固建设成果。要将安全达标与行政许可及日常安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对参评安全一级标准化学校,必须通过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达标验收。要严肃评定纪律,凡未通过安全标准化验收达标的学校,不能参评文明学校、达标学校、示范性学校;对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学校,不得参评任何综合性荣誉。要健全激励引导机制,从政策、荣誉、措施等方面,制定有利于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对落实安全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奖励,省教育厅将对“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行动进展缓慢,评定不达标的要采取函告、约谈、控制招生规模等手段予以告诫督促;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要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招生资格;对发生伤亡事故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五)广泛宣传,典型示范。充分发挥各种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舆论媒体和校园宣传阵地,积极宣传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制度规范、具体标准和工作动态,及时曝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学校安全标准化三年行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注重培植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组织现场观摩和互相学习交流等活动,推动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整体提升。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区)应于8月20日前,省各学校、幼儿园于9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今后,每年3月15日前(2014年9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应达标学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本学校的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

联系人:黄木林     箱:qingfeng387@163.com

 话:0591-87091449,87824522(传真)

 

附件:1.福建省学校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评定标准

2.福建省学校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评定申报表

3.应达标学校情况统计表

4.福建省学校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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