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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修订)
2016-11-01 15:05   学校文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校园及周边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均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

第四条 凡在校园内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公共与私有财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尚不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五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务工及其他各类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是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门卫管理;

2、组织校园治安巡逻;

3、开展法纪与安全教育;

4、排查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隐患;

5、调解校园治安纠纷;

6、制止扰乱校园秩序的各种行为;

7、配合属地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8、检查、监督和指导各部门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9、做好安防指挥中心(校园110)报警求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师生员工的报警求助。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是本部门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责任人,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部门第二治安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治安管理具体事务。根据学校治安管理整体要求和部署,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法纪与安全教育、排查整治治安隐患、调解本单位内治安纠纷,协助公安机关、保卫处做好治安、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驻校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区域治安防范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九条 校园门卫管理按《宁德师范学院门卫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校园内道路交通管理按《宁德师范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校内暂住人口按《宁德师范学院校内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各类横幅、海报等宣传品按《宁德师范学院校园内悬挂宣传横幅和张贴标语、广告、指路牌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内举行各种集会、游行,经劝阻不听者,学校保卫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禁止非法持有枪枝、弹药、管制刀具;除教学、科研特殊需要外,禁止将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化学物品带入校园,违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食堂及校内其它公共场所大声喧闹、聚众滋事,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非法传销和其它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的湖泊、水道、水池等水域游泳、捕鱼。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私自饲养猫、狗、鸡等家禽、家畜及宠物;禁止在校园内种植蔬菜、瓜果等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烧烤等。

第二十条 爱惜学校公共财产,禁止破坏、损毁校园安防、消防系统等公用设备设施,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除责令其赔偿外,视情节予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章  校园大中型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不得进行各种宗教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举办各类大中型活动,应事先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活动期间应自觉遵守校园交通、治安、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内容、场地、规模和人员构成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应急预案。活动期间应配备相应的执勤人员,以维持现场秩序;应严格加强电源、火源控制,以确保活动的消防安全;应做好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以防止损害或丢失。

第二十四条 校内大中型活动若存有安全隐患,保卫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若活动中出现严重混乱或其他突发事件,保卫处可责令终止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级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举办大中型活动时,可向保卫处申请安保、交通引导等协助。

第二十六条 参加校园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禁止起哄、吵闹、故意拥挤、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校园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者,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

第二十八条 校园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进行各类展销活动,特殊情况须经宣传部、保卫处审批。未经审批私设流动摊点或进行商业活动的,保卫处有权予以取缔或没收相关财物。

第三十条 在校内举办展销活动,必须按照保卫处审批的时间、地点、内容、限定的规模举办,并保持活动区域良好卫生环境,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区经商、摆摊,或在宿舍区内张贴、散发商品推销广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或违反本规定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保卫处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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