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章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凡在宁德师范学院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
第三条 校园发生交通事故,由保卫处维护交通秩序,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宁德师范学院东侨校区、蕉城校区地面停车场及道路规划的停车泊位。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管理由校保卫处负责,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注意安全。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在道路上不得从事集会、摆摊、做操、溜旱冰、滑轮板、堆放物品等妨碍校园道路畅通和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因校园建设需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保卫处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车辆通过;施工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因举办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校园道路,须经所在部门审核,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第十条 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校园内交通标识和交通设施。损坏校园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东侨校区北门、蕉城校区东门为机动车进出校园的指定出入口。各出入口均设有车辆智能出入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车辆出入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卫和交通执勤人员的管理,并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练车、无牌无证摩托车(含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但特殊情况如接送老人病人、携带大件物品、遇到恶劣天气等除外。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军车等特殊车辆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十四条 大型货运、客运车辆,施工车辆等经申请批准方可进入校园,并且应避开上下课时段,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客车倒车时,车辆后方应有人引导,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内必须严格遵守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辆在校园内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六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笛,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上行驶;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
第十七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部门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外人员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大门执勤人员管理,主动提供身份证件,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十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严禁逆向行驶、骑快车、违章带人、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者的带领、陪同。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三条 校园停车场、临时停车点,由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车辆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执勤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执勤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四条 自行车应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附属用房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校外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隔夜,确有需要者须经保卫处同意,并按指定的停车区域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七条 因举办学习培训班或其他大型活动,有较多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的,主办部门应于开班前到保卫处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手续,并确定停车场所。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由保卫处、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劝导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可将有关车辆、物品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公安报警电话,保卫处应协助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疏通、引导车辆通行,等候公安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损失轻微的,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由保卫处进行调解。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系、各部门应加强本部门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并纳入综治安全稳定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四条 如其他有关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